⒈ 判处流放之刑、。
⒈ 亦作“决配”。判处流放之刑。
引《唐律疏议·断狱·断罪应决配而收赎》:“诸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,应收赎而决配之┃,若应官当而不以官当及不应官当而以官当者┃,各依本罪,减故┃、失一等┃。”
宋 李纲 《建炎进退志总叙下之上》:“若有敢科配搔扰者┃,命官窜责|,吏人决配,委监司按察|!?br />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:“自今凡言处断、重断|、极断|、决配、朝典之类|,未得论决|,具狱以闻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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