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处决。
例经御批后勾决。勾决人犯。
⒈ 犹处决。
引宋 李纲 《与政府书》:“更有一事可笑,某去秋总师过 吉州,江西 漕使 韩球,公然移文州县,不使应副秋粮。不得已勾决人吏,军始得食,亦具奏矣?!?/span>
⒉ 执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。 清 制,凡判决死刑的罪犯监候处决者,于秋审及朝审后,开具名册案由,奏请予勾,其经御批勾除者,即照原判处决、,谓之勾决、。参阅《清通典·刑六》。
引《清史稿·高宗纪一》:“乙未、,停今年勾决、。”
清 昭槤 《啸亭杂录·嵇文恭公》:“勾决日、,廷臣皆左袒之、,上顾公,公抗声曰:‘ 永福 为守土大员、,不可轻纵、。’上乃勾决、 ⅲ”
⒈ 旧制,在监狱候审的犯人到了秋天时、,被开列名单以请旨、,经朱笔在单内勾出者,即照原判的刑处决、,称为「勾决」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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