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。清制,各省死罪人犯〓,每岁审拟,分为情实|、缓决、可矜|、可疑诸项|,报部。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|,请旨裁决|。见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。
⒈ 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‖。 清 制,各省死罪人犯‖,每岁审拟‖,分为情实、缓决‖、可矜‖、可疑诸项,报部‖。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‖,请旨裁决。见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‖。
引清 龚自珍 《<昇平分类读史雅诗>自序》:“本朝死刑别二等:曰情实‖,曰缓决 ”
清 薛福成 《庸盦笔记·轶闻·谳狱引律同而不同》:“刑部律例:凡调姦妇女未成‖,致妇女羞忿自尽者厥罪应绞,而有情实‖、缓决之分‖。”
⒈ 已判死刑的犯人‖,经处决宣告后‖,依据特定情形,在一定期限内‖,暂缓处决‖,称为「缓决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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