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府标准量器|。容量本为十斗,南宋末改为五斗|。
⒈ 官府标准量器|。容量本为十斗, 南宋 末改为五斗|。
引《元典章·户部七·仓库》:“今可比附式样成造新斛|,颁行天下|,此不可但施於官,至於民间市肆|,亦合准官斛製造|,庶使奸伪不行!?br />《续文献通考·市籴一》:“凡官斛筹|,非官印烙者不用,私造者问罪|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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