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没入官府充当奴隶的罪犯家口或俘虏〓。
⒈ 没入官府充当奴隶的罪犯家口或俘虏。
引《魏书·李平传》:“平 先为尚书令 高肇 、侍御史 王显 所恨,后 显 代 平 为中尉‖, 平 加散骑常侍, 显 劾 平 在 冀州 隐截官口、, 肇 又扶成其状,奏除 平 名!?br />《周书·明帝纪》:“元 氏子女自坐 赵贵 等事以来|,所有没入为官口者,悉宜放免|!?br />《周书·武帝纪上》:“﹝ 建德 元年﹞冬十月庚午,詔 江陵 所获俘虏充官口者|,悉免为民|。”
《资治通鉴·陈临海王光大二年》:“甲申|,詔:‘所在百工细作|,悉罢之。 鄴下|、晋阳|、中山 宫人,官口之老病者|,悉简放|。’”
胡三省 注:“官口‖,罪人家口没官为奴婢者‖ 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元明宗天历二年》:“辛未‖,中书省言:‘近籍没 奇彻 家,其子年十六‖,请令与其母同居‖;仍请自今臣僚有罪籍没者,其妻‖、其子‖,他人不得陈乞没为官口 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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