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没入官府充当奴隶的罪犯家口或俘虏。
⒈ 没入官府充当奴隶的罪犯家口或俘虏、。
引《魏书·李平传》:“平 先为尚书令 高肇 、、侍御史 王显 所恨,后 显 代 平 为中尉、, 平 加散骑常侍、, 显 劾 平 在 冀州 隐截官口, 肇 又扶成其状、,奏除 平 名、。”
《周书·明帝纪》:“元 氏子女自坐 赵贵 等事以来、,所有没入为官口者、,悉宜放免 ⅲ”
《周书·武帝纪上》:“﹝ 建德 元年﹞冬十月庚午、,詔 江陵 所获俘虏充官口者,悉免为民、 ⅲ”
《资治通鉴·陈临海王光大二年》:“甲申,詔:‘所在百工细作、,悉罢之、。 鄴下、晋阳、、中山 宫人、,官口之老病者,悉简放、々В’”
胡三省 注:“官口,罪人家口没官为奴婢者┃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元明宗天历二年》:“辛未┃,中书省言:‘近籍没 奇彻 家┃,其子年十六,请令与其母同居┃;仍请自今臣僚有罪籍没者┃,其妻、其子┃,他人不得陈乞没为官口┃々В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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