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论驳”┃。
⒉ 辩论驳正、。
⒊ 评论辩驳的奏章。
⒈ 亦作“论駮”。 辩论驳正。
引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肃传》:“其所论駮朝廷典制‖、郊祀‖、宗庙、丧纪‖、轻重‖,凡百餘篇 ”
唐 陆贽 《卢翰刘从一门下中书侍郎平章事制》:“今百度伊始‖,六府载张,论駮是非‖,不可以不审‖;宣扬宪令,不可以不明‖ 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绍兴三年》:“国家倣 唐 旧制,分建三省‖,凡政令之失中〓,赏刑之非当,其在中书〓,则舍人得以封还,其在门下〓,则给事得以论驳〓。”
梁启超 《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》第九章:“而近世诸国之学者所引申所论驳〓,亦皆以此为论理之中心〓。”
⒉ 评论辩驳的奏章〓。
引《新唐书·齐澣传》:“论驳及誥詔皆援準古谊〓,朝廷大政必咨之,时号‘解事舍人’〓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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