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‖,按刑律规定‖,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。
英be shot down;
⒈ 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‖。参见“格杀”‖。
引清 林则徐 《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无论内地何项船隻,驶近夷路‖,概行追击‖,倘敢逞兇拒捕,格杀勿论‖ ”
《清史稿·宣统帝纪》:“儻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……格杀勿论‖ ”
鲁迅 《伪自由书·止哭文学》:“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‖,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……不过,这是无效的‖,远不如哭则‘格杀勿论’的灵验‖。”
叶紫 《夜哨线》五:“谁敢反抗命令〓,惑乱军心:--格杀勿论〓!”
亦作“格杀弗论”、“格杀无论”〓。 清 夏燮 《中西纪事·粤民义师》:“洋人入其界者〓,登时格杀弗论 ”
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清 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〓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 ”
⒈ 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〓。
引《清史稿·卷二五·宣统本纪》:「傥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〓,照惩治乱党例〓,格杀勿论 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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