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官职抵当徒刑。唐宋时期官吏犯罪|,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|。
⒉ 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。
⒈ 以官职抵当徒刑|。 唐 宋 时期官吏犯罪|,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。
引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以官当徒》:“若本罪官当以上|,别条云‘以理去官与见任同’|,即依以官当徒之法:用官不尽|,一年听叙,降先品一等|;若用官尽者|,三载听叙,降先品二等‖。若犯罪未至官当‖,不追告身,叙法依考解例‖,期年听叙‖,不降其品 ”
宋 沉括 《梦溪笔谈·官政一》:“降先品者‖,谓免官二官皆免,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‖;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‖,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,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‖,误晓律意也‖。”
⒉ 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‖。
引清 黄六鸿 《浮惠全书·杂课·当税》:“现在纳税者,即为官当‖。许铺门悬牌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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