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官职抵当徒刑┃。唐宋时期官吏犯罪,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。
⒉ 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。
⒈ 以官职抵当徒刑|。 唐 宋 时期官吏犯罪|,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。
引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以官当徒》:“若本罪官当以上,别条云‘以理去官与见任同’|,即依以官当徒之法:用官不尽|,一年听叙,降先品一等|;若用官尽者‖,三载听叙,降先品二等‖。若犯罪未至官当,不追告身‖,叙法依考解例‖,期年听叙,不降其品‖ ”
宋 沉括 《梦溪笔谈·官政一》:“降先品者,谓免官二官皆免‖,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‖;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,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‖,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‖,误晓律意也 ”
⒉ 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‖。
引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杂课·当税》:“现在纳税者‖,即为官当‖。许铺门悬牌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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