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官职抵当徒刑‖。唐宋时期官吏犯罪‖,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。
⒉ 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‖。
⒈ 以官职抵当徒刑‖。 唐 宋 时期官吏犯罪,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‖。
引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以官当徒》:“若本罪官当以上‖,别条云‘以理去官与见任同’,即依以官当徒之法:用官不尽‖,一年听叙‖,降先品一等;若用官尽者‖,三载听叙‖,降先品二等。若犯罪未至官当‖,不追告身‖,叙法依考解例,期年听叙‖,不降其品〓。”
宋 沉括 《梦溪笔谈·官政一》:“降先品者〓,谓免官二官皆免,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〓;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〓,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,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〓,误晓律意也〓。”
⒉ 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〓。
引清 黄六鸿 《浮惠全书·杂课·当税》:“现在纳税者,即为官当〓。许铺门悬牌〓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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