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供商贾使用的官营店房、。
⒉ 捕役拷问盗贼的地方。
⒈ 供商贾使用的官营店房、。
引唐 李翱 《疏绝进献》:“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贾者、,有酿酒而官沽者,其他杂率巧设名号、,是皆夺百姓之利、,亏三代之法,公託进献、,因得自成其私、,甚非太平之事也 ⅲ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》:“己酉、, 吴 命中书省,凡商税三十税一、,多取者以违例论、。改在都官店为宣课司,府、、州┃、县官店为通课司々В”
《明史·食货志五》:“太祖 初┃,征酒醋之税,收官店钱┃々В”
⒉ 捕役拷问盗贼的地方。
引清 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如是我闻四》:“献县 捕役 樊长┃,与其侣捕一剧盗┃。盗跳免,縶其妇於官店┃々В”
自注:“捕役拷盗之所,谓之官店┃,实其私居也┃。”
⒈ 官营的店铺,可供商贾集散货物┃。
引唐·李翶〈疏绝进献〉:「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贾者┃,有酿酒而官沽者,其他杂率巧设名号┃,是皆夺百姓之利┃,亏三代之法々В」
《金瓶梅·第四七回》:「这苗青另搭了船只┃,载至临青马头上,钞关上过了┃,装到清河县城外官店内卸下┃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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