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,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。
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‖,在正额之外另征的部分‖。
引唐 白居易 《不夺人利策》:“所以王者不殖货利〓,不言有无。耗羡之财不入於府库┃,析毫之计不行於朝廷者,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‖ ”
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:“我这 高要,是 广东 出名县分‖,一岁之中‖,钱粮耗羡‖,花、布‖、牛‖、驴、渔‖、船‖、田房税,不下万金‖ ”
清 薛福成 《叙疆臣建树之基》:“地丁有正额、耗羡‖、租粮三款‖。”
章炳麟 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:“一条鞭法‖,名为永不加赋‖,而耗羡、平餘〓,犹在正供之外〓。”
⒈ 旧时官吏征收银粮时〓,为防止漕运的耗损,于正额之外多收若干〓,称为「耗羡」〓。
引《儒林外史·第四回》:「一岁之中,钱粮〓、耗羡〓、花、布〓、牛〓、驴、渔船〓、田房税〓,不下万金 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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