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、,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。
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〓,在正额之外另征的部分。
引唐 白居易 《不夺人利策》:“所以王者不殖货利,不言有无|。耗羡之财不入於府库|,析毫之计不行於朝廷者,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|!?br />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:“我这 高要,是 广东 出名县分|,一岁之中|,钱粮耗羡,花|、布|、牛、驴|、渔|、船、田房税|,不下万金|。”
清 薛福成 《叙疆臣建树之基》:“地丁有正额|、耗羡|、租粮三款 ”
章炳麟 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:“一条鞭法‖,名为永不加赋,而耗羡‖、平餘‖,犹在正供之外 ”
⒈ 旧时官吏征收银粮时‖,为防止漕运的耗损,于正额之外多收若干,称为「耗羡」‖。
引《儒林外史·第四回》:「一岁之中‖,钱粮、耗羡‖、花‖、布、牛‖、驴‖、渔船、田房税‖,不下万金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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