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额外加征的部分。
⒈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额外加征的部分〓。参见“耗羡”〓。
引明 陈士元 《俚言解》卷二:“耗米之名,起自 五代 周 显德 年〓。詔云:漕运自 晋 汉 以来〓,不给斗耗,纲吏多以亏欠抵死〓,自合每石给耗一斗〓。至 宋 詔止絶之。今之俗〓,则里胥或藉耗米名色害及纳户矣〓。”
《清文献通考·国用五》:“耗米每正额米一石〓, 江 南加徵三斗〓, 浙江 四斗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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