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《旧五代史·唐书·王镕传》:“庄宗以镕父友,曲加敬异,为之声歌‖,镕亦报之,谓庄宗为四十六舅┃。中饮,庄宗抽佩刀断衿为盟┃,许女妻镕子昭诲┃。”后因以“割衿”谓割下衣襟交给对方┃,作为儿女许婚的信物┃。
⒈ 后因以“割衿”谓割下衣襟交给对方,作为儿女许婚的信物┃。
引《旧五代史·唐书·王鎔传》:“庄宗 以 鎔 父友┃,曲加敬异,为之声歌┃, 鎔 亦报之┃,谓 庄宗 为四十六舅。中饮┃, 庄宗 抽佩刀断衿为盟|,许女妻 鎔 子 昭诲!?br />《元史·刑法志二》:“诸男女议婚,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|,禁之|。”
⒈ 昔时为儿女订婚|,仓卒之间来不及置办信物|,双方家长遂各自割下一块衣襟,作为信物|。见也作「割襟」|。
引《旧五代史·卷五四·唐书·王镕传》!对贰ぞ硪哗柸ば谭ㄖ径罚骸钢钅信榛橛幸灾父垢铖莆ㄕ遼,禁之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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