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代的判例汇编‖。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,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|,上报皇帝定案|。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‖,称为《决事比》〓,即具有法律效力、,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。
⒈ 汉 代的判例汇编|。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|,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|,上报皇帝定案。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|,称为《决事比》|,即具有法律效力,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|。
引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《死罪决事比》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|。”
颜师古 注:“比|,以例相比况也|。”
《周礼·秋官·大司寇》“凡庶民之狱讼|,以邦成弊之”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:“邦成谓若今时《决事比》|。”
贾公彦 疏:“若今律其有断事|,皆依旧事断之|,其无条,取比类以决之|,故云《决事比》|。”
《后汉书·陈忠传》:“忠 略依 宠 意|,奏上二十三条为《决事比》|,以省请讞之敝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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