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驳还|。唐宋时特指门下省驳正制敕之违失而封还章奏。
⒉ 驳议。
⒈ 驳还。
引宋 文天祥 《己未上皇帝书》:“或有不当|,又至缴驳‖?!?br />《元典章新集·朝纲·纪纲》:“昔 唐 以中书奏事,门下缴驳,尚书奉行┃,亦谨号令之意┃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哲宗绍圣元年》:“丙辰┃, 张商英 言 吕希纯 於 元祐 中尝缴驳词头不当及附会 吕大防┃、苏辙 事々В”
⒉ 驳议┃。
引明 胡应麟 《少室山房笔丛·史书佔毕一》:“综核精严,缴驳平允┃々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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