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举驳”。
⒉ 提出理由,予以驳回|。
⒈ 亦作“举駮”〓。提出理由,予以驳回、。
引《宋史·仁宗纪一》:“詔大辟疑者奏讞、,有司毋輒举驳々В”《宋史·职官志一》:“元丰 七年有旨┃,举駮事,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┃々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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