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官署名〓。顺治二年始设;乾隆七年隶刑部|。掌修法令‖,刊定条式颁行‖。每经五年汇辑编排,称小修、;满十年,重新补充删减|,定为宪典|,颁行全国,称大修|。此外|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参阅《清史稿·职官志一》|。
⒈ 清 代官署名|。 顺治 二年始设; 乾隆 七年隶刑部|。掌修法令|,刊定条式颁行。每经五年汇辑编排|,称小修‖;满十年,重新补充删减‖,定为宪典‖,颁行全国‖,称大修。此外‖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‖。参阅《清史稿·职官志一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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