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收帑”。
⒈ 亦作“收帑”|。古时|,一人犯法,妻子连坐|,没为官奴婢|,谓之收孥。
引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事末利及怠而贫者|,举以为收孥|。”
司马贞 索隐:“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|,则纠举而收録其妻子|,没为官奴婢!?br />汉 桓宽 《盐铁论·周秦》:“紂 为炮烙之刑|,而 秦 有收帑之法。”
《后汉书·杨终传》:“太宗 至仁|,除去收孥|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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