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收帑”。
⒈ 亦作“收帑”〓。古时〓,一人犯法,妻子连坐〓,没为官奴婢〓,谓之收孥。
引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事末利及怠而贫者〓,举以为收孥〓。”
司马贞 索隐:“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,则纠举而收録其妻子〓,没为官奴婢〓。”
汉 桓宽 《盐铁论·周秦》:“紂 为炮烙之刑〓,而 秦 有收帑之法〓。”
《后汉书·杨终传》:“太宗 至仁〓,除去收孥〓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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