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兼并┃;吞并。
⒈ 合并┃;并吞┃。
引《墨子·非攻下》:“今天下之诸侯,将犹多皆免功伐并兼┃,则是有誉义之名┃,而不察其实也々В”
《史记·苏秦列传》:“毛羽未成┃,不可以高蜚;文理未明┃,不可以并兼┃。”
南朝 宋 刘义庆 《世说新语·政事》:“江左 造创|,豪族并兼|!?br />清 吴伟业 《茸城行》:“非为仇家告并兼|,即称盗贼通囊槖。”
兼并|;吞并|。 明 张敬修 《太师张文忠公行实》:“贫民不至独困,豪民不能併兼|!?br />《东周列国志》第二二回:“公子申 果堪主社稷,即当扶立为君|,以脩邻好|,不然,便可併兼其地|!?br />清 林则徐 《清釐福州小西湖界址告示》:“岂忍纵豪右之併兼,而致良农之坐困|!?/span>
⒈ 吞并。
引汉·贾谊〈过秦论〉:「秦并兼诸侯|,山东三十余郡|,缮津关,据险塞|,修甲兵而守之|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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