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存亡续绝”|。
⒈ 亦作“存亡续绝”〓。原谓使亡国复存,绝嗣得续。亦泛指使濒临灭亡或已亡者得以继续存在或延续|。
引《穀梁传·僖公十七年》:“桓公 尝有存亡继絶之功‖,故君子为之讳也 ”
范宁 集解:“存亡,谓存 邢 卫 、;继絶、,谓立 僖公 ⅲ”
《汉书·吴王濞传》:“今诸王苟能存亡继絶、,振弱诛暴,以安 刘氏┃,社稷所愿也┃々В”
唐 吴兢 《贞观政要·安边》:“夷不乱华┃,前哲明训┃,存亡继絶,列圣通规┃々В”
宋 苏轼 《宋襄公论》:“桓 文 之师,存亡继絶┃,犹不齿於 仲尼 之门┃,况用人於夷鬼以求霸,而谓王者之师可乎┃?”
明 刘基 《春秋明经·齐仲孙来齐高子来盟》:“而 齐侯 获存亡继絶之名於天下┃。”
清 龚自珍 《古史钩沉论二》:“天生 孔子 不后 周┃,不先 周 也┃,存亡续絶,俾枢纽也┃々В”
⒈ 使濒临断绝、灭亡者┃,继续存在┃。也作「继绝兴亡」、「继绝存亡」┃。
引《谷梁传·僖公十七年》:「桓公尝有存亡继绝之功┃,故君子为之讳也々В」
《汉书·卷二三·刑法志三》:「齐桓南服彊楚|、使贡周室、北伐山戎|、为燕开路|,存亡继绝,功为伯首|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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