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会同判决罪犯死刑々В会同论议┃。
⒈ 会同判决罪犯死刑。
引《汉书·苏武传》:“武 益愈┃。单于使使晓 武 会论 虞常┃,欲因此时降 武々В”
《汉书·酷吏传·严延年》:“冬月┃,传属县囚,会论府上┃,流血数里┃, 河南 号曰‘屠伯’々В”
颜师古 注:“总集郡府而论杀┃。”
⒉ 会同论议┃。
引五代 王定保 《唐摭言·进士归礼部》:“乃阴求 昂 瑕以待之|。异日会论, 昂 果斥 权 章句之疵以辱之|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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