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揭发检举。
⒈ 揭发检举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吏部·大计纠内阁》:“六年京官大计,吏部都察院主之。及事毕┃,纠拾大僚┃,属科道为政,而阁臣票拟去留┃,或下部院覆议罪状当否┃,以听上裁々В”
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补遗·台省·科道互纠》:“萼 又以 成化 三年八月宪纲载其事┃,上以 萼 言为然,命吏部勒科道互相纠拾┃々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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