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我国封建社会中地主在本籍以外置备土地┃,设庄收租,谓之寄庄〓。明至清代前期,地主为逃避差徭,多在他处买田立庄|;或假借外地官僚名义在本地设立田庄|。
⒈ 我国封建社会中地主在本籍以外置备土地,设庄收租|,谓之寄庄|。 明 至 清 代前期,地主为逃避差徭‖,多在他处买田立庄‖;或假借外地官僚名义在本地设立田庄。
引陈子壮 辑《昭代经济言》卷三载 明 唐龙 《均田役疏》:“江西 有等巨室‖,平时置买田产,遇造册时……有暗袭京官方面进士‖、举人脚色捏作寄庄者‖。在册不过纸上之捏,在户尤皆空中之影‖ ”
《清文献通考·田赋三》引 雍正 七年谕:“直省 有寄庄寄粮之弊,悉令改正‖。先是 直隶 地方‖,有寄庄寄粮之名,往往地寄此处‖,粮寄他处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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