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公制重量单位|,今省译作“克”|。
⒈ 亦省作“格兰”。
引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《辛亥革命·民国各团体之组织》:“本公债总额银二千万元|,每元合纯金百分之七十五格兰姆|。”鲁迅 《集外集·说鈤》:“此三年间所取纯与不纯者|,合计仅五百格兰耳|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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