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备文上奏。
引《清会典·吏部八·考功清吏司》:“京察之制‖,三品京堂由部开列事实具奏。”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三:“康熙 三十九年七月┃,内阁奉上諭:‘各省学道原不差遣翰林官员┃,嗣后各省学道宜将翰林官员一并差遣,尔等与翰林院会议具奏┃々В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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