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因公务上的过失所获之罪|。
⒈ 因公务上的过失所获之罪。
引《宋史·真宗纪三》:“﹝ 大中祥符 四年﹞二月庚戌|,詔贡举人公罪听赎|。”
《明律·名例·犯罪得累减》:“凡一人犯罪|,应减者|,若为从减,自首减|,故失减|,公罪递减之类,并得累减|!?br />《清会典·刑部·刑部尚书》“凡民罹於辟者,罪有公私”原注:“内外文武官员|,犯公罪|,应笞一十者|,罚俸一月!?/span>
⒈ 法律上指公务上所获得的罪|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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