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扣减薪俸。
⒈ 扣减薪俸‖。
引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旧制‖,凡监临使司、院务之商税‖,增者有赏‖,亏者剋俸 ”
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年‖,詔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,若亏额五厘‖,剋俸一分‖。”
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三年‖,以省除提控官‖、与运司置司处‖,亏课一分剋俸一分,其罚涉重‖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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