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扣减薪俸‖。
⒈ 扣减薪俸。
引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旧制,凡监临使司|、院务之商税‖,增者有赏〓,亏者剋俸。”
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年┃,詔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,若亏额五厘|,剋俸一分|!?br />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三年|,以省除提控官、与运司置司处|,亏课一分剋俸一分|,其罚涉重!?/span>
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|,仅供学习,如有冒犯|,请联系我们删除|。
Copyright © 2026 狗狗查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7636号-6 联系QQ:865169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