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戒备和搜捕。
⒉ 泛指警察事务┃。
⒈ 戒备和搜捕┃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五·捕盗官给由例》:“路府州县达鲁花赤管民正官,常切用心警捕┃,毋致盗贼生发┃。”
《元典章·礼部二·巡检公服》:“巡检之名品┃,係流外之职|,所掌从九品印信,专以警捕盗贼|,不为不重|,合依前例,准令製造|!?/span>
⒉ 泛指警察事务|。
引康有为 《上清帝第六书(应诏统筹全局折)》:“每县设民政分局督办,派员会同地方绅士治之|;除刑狱赋税暂时仍归知县外|,凡地图、户口|、道路|、山林、学校|、农工|、商务、卫生|、警捕|,皆次第举行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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