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戒备和搜捕、。
⒉ 泛指警察事务。
⒈ 戒备和搜捕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五·捕盗官给由例》:“路府州县达鲁花赤管民正官,常切用心警捕|,毋致盗贼生发|。”
《元典章·礼部二·巡检公服》:“巡检之名品|,係流外之职|,所掌从九品印信,专以警捕盗贼|,不为不重|,合依前例,准令製造|!?/span>
⒉ 泛指警察事务。
引康有为 《上清帝第六书(应诏统筹全局折)》:“每县设民政分局督办|,派员会同地方绅士治之|;除刑狱赋税暂时仍归知县外,凡地图|、户口|、道路|、山林、学校|、农工|、商务、卫生‖、警捕‖,皆次第举行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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