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戒备和搜捕。
⒉ 泛指警察事务。
⒈ 戒备和搜捕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五·捕盗官给由例》:“路府州县达鲁花赤管民正官〓,常切用心警捕,毋致盗贼生发、々В”
《元典章·礼部二·巡检公服》:“巡检之名品,係流外之职┃,所掌从九品印信┃,专以警捕盗贼,不为不重┃,合依前例┃,准令製造々В”
⒉ 泛指警察事务┃。
引康有为 《上清帝第六书(应诏统筹全局折)》:“每县设民政分局督办,派员会同地方绅士治之┃;除刑狱赋税暂时仍归知县外┃,凡地图、户口┃、道路┃、山林、学校┃、农工┃、商务、卫生┃、警捕┃,皆次第举行々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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