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康熙年间田赋催科用的一种单据、。规定每五户或十户为一单位。将每户田亩数〓、银米数、应完份数和限期,开列其上|,发给甲首|,挨次催缴,令自封投柜|。
⒈ 清 康熙 年间田赋催科用的一种单据|。规定每五户或十户为一单位。将每户田亩数|、银米数|、应完份数和限期,开列其上|,发给甲首|,挨次催缴,令自封投柜|。参见“滚催”|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催科禁令》:“至於一州县滚单之多,动以万计|,而上司难以稽察|,无从发觉‖。其为民间之害,固不浅於重耗也‖。”
《官场现形记》第三四回:“有天到了 山西 境界‖, 山西 抚臺预先有滚单下来‖,给沿途州县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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