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康熙年间田赋催科用的一种单据、。规定每五户或十户为一单位、。将每户田亩数、银米数、、应完份数和限期、,开列其上,发给甲首、,挨次催缴、,令自封投柜。
⒈ 清 康熙 年间田赋催科用的一种单据、。规定每五户或十户为一单位、。将每户田亩数、银米数、、应完份数和限期、,开列其上,发给甲首、,挨次催缴┃,令自封投柜。参见“滚催”┃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催科禁令》:“至於一州县滚单之多,动以万计┃,而上司难以稽察┃,无从发觉。其为民间之害┃,固不浅於重耗也┃。”
《官场现形记》第三四回:“有天到了 山西 境界┃, 山西 抚臺预先有滚单下来┃,给沿途州县々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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