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衡文之权。
⒉ 相权。亦指掌相权。
⒈ 衡文之权、。
引《旧唐书·令狐滈传》:“伏缘已逼礼部试期┃,便令就试。至於与夺,出自主司,臣固不敢挠其衡柄。”
⒉ 相权。亦指掌相权。 《新唐书·杜亚传》:“鸿渐 为 山南 剑南 副元帅, 亚 与 杨炎 为判官。再迁諫议大夫。
引亚 自以当衡柄,悒悒不悦、 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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