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拘泥于定例、。
⒈ 拘泥于定例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六·州县司吏转补路吏》:“比年以来〓,凡有强窃盗贼生发,刼夺民财,致伤人命|,事主不能拒敌|,必须报告巡检,或遇县官兼尉事拘占不能根捕|。又为尉司司吏却係县吏兼管|,比至完备,商议会行文字|,差拨弓兵|,其行刼盗徒已走百里有餘!?/span>
⒉ 霸占|。
引《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建炎三年》:“逮勤王之师一至 钱塘,拘占房舍|,攘夺舟船‖,凌轢官吏,侵渔百姓‖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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