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制,兑领南方八省漕米时,给付各仓经纪或仓役的钱‖。
⒈ 清 制〓,兑领南方八省漕米时,给付各仓经纪或仓役的钱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仓庾》:“嘉庆 五年奏准, 通州 石坝,额设经纪一百名‖,接运八省漕粮,交米一石‖,例给箇儿钱二十二文‖。”
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仓庾》:“嘉庆 二十四年諭‖, 大通桥 车户承运漕粮‖,所领脚价,向应扣出津贴各仓箇儿钱‖,以为桥坝公用‖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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