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制,兑领南方八省漕米时,给付各仓经纪或仓役的钱。
⒈ 清 制,兑领南方八省漕米时,给付各仓经纪或仓役的钱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仓庾》:“嘉庆 五年奏准┃, 通州 石坝,额设经纪一百名,接运八省漕粮‖,交米一石‖,例给箇儿钱二十二文 ”
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仓庾》:“嘉庆 二十四年諭〓, 大通桥 车户承运漕粮,所领脚价〓,向应扣出津贴各仓箇儿钱〓,以为桥坝公用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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