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制┃,兑领南方八省漕米时,给付各仓经纪或仓役的钱┃。
⒈ 清 制┃,兑领南方八省漕米时,给付各仓经纪或仓役的钱┃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仓庾》:“嘉庆 五年奏准┃, 通州 石坝,额设经纪一百名┃,接运八省漕粮┃,交米一石,例给箇儿钱二十二文┃々В”
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仓庾》:“嘉庆 二十四年諭┃, 大通桥 车户承运漕粮,所领脚价┃,向应扣出津贴各仓箇儿钱┃,以为桥坝公用々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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