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语出《书·大禹谟》: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、,期于予治”、。谓以刑律晓谕民众、,使大家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、,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、。
⒈ 谓以刑律晓谕民众,使大家都知法、、畏法而守法┃,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。
引语出《书·大禹谟》:“明于五刑┃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”┃。
唐 张说 《起义堂颂》:“明刑弼教┃,道尊 老氏々В”
⒈ 彰明刑罚┃,以辅助教育。
引唐·张说〈起义堂颂〉:「天辅皋陶┃,明刑弼教┃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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