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贪赃。
引《宋书·刘湛传》:“﹝ 湛 ﹞为人刚严用法‖,姦吏犯赃百钱以上,皆杀之,自下莫不震肃┃々В”唐 吴兢 《贞观政要·政体》:“在京流外有犯赃者,皆遣执奏┃,随其所犯┃,置以重法々В”《清史稿·世祖纪二》:“丁卯┃,定犯赃例,满十两者流 席北┃,应杖责者不准折赎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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