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交纳钱物以减免徒刑。
⒈ 交纳钱物以减免徒刑、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台省·汤刘二御史再谴》:“鼐 论风宪官受财,议革职赎徒,上特旨发 肃州卫 充军。”
《明史·姜埰传》:“乃命移刑官定罪|,尚书 徐石麒 等拟 埰 戍、, 开元 赎徒 ”
清 吴伟业 《鹿樵记闻·粤西二臣》:“又以奸民訐其贪肆不法〓,逮治坐赎徒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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