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赋役法、,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,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‖;馀百户为十甲,甲凡十人。每年轮流由里长一人┃、甲首一人┃,催征租税;凡十年一周|,曰排年|。某一年轮值充当的里长|,称“里排”|。清初仍之。
⒈ 明 代赋役法|,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|,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|;馀百户为十甲,甲凡十人|。每年轮流由里长一人|、甲首一人,催征租税|;凡十年一周|,曰排年。某一年轮值充当的里长|,称“里排”|。 清 初仍之。参阅《明史·食货志一》|、《清史稿·食货志二》|。
引明 沉榜 《宛署杂记·马政》:“宛平 地亩与各衙门什伍犬牙。民贫|,驾言餘地|,售之贵介;里排不敢问|,则为逃絶|。而册载虚数,实犂然如旧‖ ”
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钱穀·催徵》:“催徵花户钱粮‖,惟凭里长‖;而里甲之总催,又有轮充排年‖。其里排‖,往往地方猾棍、熟惯衙门者钻充‖,或在城之豪蠹包揽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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