挟书令 挟书令亦称“挟书律”|。秦代禁止私人藏书议书的法令。秦始皇三十四年(前213)|,准行丞相李斯之议|,非博士官所职,凡天下有藏《诗》|、《书》及百家语者|,均上交守尉焚毁,惟医药|、卜筮|、种树之书除外。令下三十日仍不烧者|,处以髡发黥面|、筑长城四年之苦役。有敢谈论《诗》|、《书》者处死|, 以古非今者灭族。因秦王朝迅速灭亡|,此令未尽实施|。汉惠帝四年(前 191), 明令废除|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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