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遗失。
⒉ 遗漏〓。
⒈ 遗失┃。
引唐 李靖 《李卫公问对》卷上:“诸拾得阑遗物‖,当日送纳虞侯者,五分赏一?!?br />《新唐书·百官志一》:“阑遗之物,揭於门外,牓以物色,期年没官 ⅲ”
宋 李纲 《与向伯恭龙图书》:“当于事定威行之后、,置一官司,出文榜、,立限期、,俾得阑遗之物一钱以上并自陈纳。过期因事彰露、,为人告发、,并置之法 ⅲ”
⒉ 遗漏、。
引《元史·世祖纪五》:“括诸寺阑遗人口 ⅲ”
《元史·世祖纪八》:“辛巳、, 大都 立 蒙古 站屯田,编户岁输包银者及 真定 等路阑遗户、,并令屯田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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