鞫谳 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|,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,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|。在这种制度下|,两司独立活动,不得互通信息|、协商办案|。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,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|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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