鞫谳 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┃,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,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。在这种制度下,两司独立活动|,不得互通信息|、协商办案。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‖,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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