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货物滞销时|,由公家收购〓;缺货时、,由公家赊给,合称“敛赊”┃。
⒈ 货物滞销时,由公家收购;缺货时〓,由公家赊给,合称“敛赊”、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司市》:“以泉府同货而敛赊、。”郑玄 注:“谓民货不售、,则为敛而买之、;民无货则赊貰而予之 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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