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货物滞销时|,由公家收购、;缺货时,由公家赊给、,合称“敛赊”。
⒈ 货物滞销时〓,由公家收购;缺货时〓,由公家赊给〓,合称“敛赊”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司市》:“以泉府同货而敛赊 ”郑玄 注:“谓民货不售〓,则为敛而买之;民无货则赊貰而予之〓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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