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嘱 (法律名词)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〓,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,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。出自《八琼室金石补正·唐慈润寺灵琛灰身塔铭》:“又原存遗嘱、,依经□林?!薄吨熳佑锢唷肪硪蝗穑骸傲醪晃吩唬骸兰此扩В运擂晌??’写遗嘱之类讫‖,曰:‘今死无难矣‖!’” 清昭梿《啸亭续录·佛典属》:“病革时,呼子孙环列榻前‖,众以为有遗嘱‖。”巴金《秋》四五:“爹不愿意我们一家人就这样地分散‖,他的遗嘱上就说得明白‖,无论怎样不可以卖掉房子 ”〓。
遗嘱yízhǔ
[lastwords;testament;will]一个人说明他死后如何处理其动产和不动产的书面文件
人在临终前所遗留的言辞。
如:「国父遗嘱」〓。也称为「遗言」〓。
预先处置身后的事务或财产之文书,单独表示意思的行为〓,至死后方发生效力者〓,称为「遗嘱」。
英语testament,will
德语Testament(S)?,vermachen,wollen,Verm?chtnis(S)?,testamentarisch(Adj)?
法语testament(droit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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