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代女刑的一种|。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|。
⒈ 汉 代女刑的一种。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|。
引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上》:“女徒雇山归家|!?br />李贤 注引 萧该 《汉书音义》:“《令》甲:女子犯徒遣归家,每月出钱雇人於山伐木|,名曰雇山|。”
《资治通鉴·汉平帝元始元年》:“詔天下女徒已论|,归家|,出雇山钱,月三百| ”
章炳麟 《五朝法律索隐》:“今宜申明旧令,若已伏官诛‖,而私相伤杀者‖,虽一身逃亡,皆徙家属于边‖。其相伤者‖,加常二等,不得雇山赎罪‖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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