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代女刑的一种。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。
⒈ 汉 代女刑的一种‖。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〓。
引《后汉书·光武帝纪上》:“女徒雇山归家〓?!?br />李贤 注引 萧该 《汉书音义》:“《令》甲:女子犯徒遣归家┃,每月出钱雇人於山伐木,名曰雇山‖ ”
《资治通鉴·汉平帝元始元年》:“詔天下女徒已论,归家‖,出雇山钱‖,月三百。”
章炳麟 《五朝法律索隐》:“今宜申明旧令‖,若已伏官诛‖,而私相伤杀者,虽一身逃亡‖,皆徙家属于边‖。其相伤者,加常二等‖,不得雇山赎罪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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