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、。今谓户主。
⒈ 宋 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。
引宋 司马光 《涑水记闻》卷十四:“有一村,多豪户|,税不可督|,所差户长輒逃去|。”
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役法:役出於民|,州县皆有常数|。 宋 因前代之制,以衙前主官物|,以里正|、户长、乡书手课督赋税|,以耆长|、弓手、壮丁逐捕盗贼…… 淳化 五年‖,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‖,第二等户为户长 ”
清 俞正燮 《癸巳类稿·少吏论》:“韩淲 《涧泉日记》云:‘罢里正‖,而以催科之事委之户长。至有逃亡‖,使之偿补‖。为户长者,诚为可悯‖ ’案,‘户长’‖,今改‘里书’‖、‘图差’ ”
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户长是里正的副手‖,乡书手助里正办理文书……户长由二等户,乡书手由三等户充当‖ ”
⒉ 今谓户主。
⒈ 户籍上登记为一户的负责人称为「户长」‖。
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〓,仅供学习,如有冒犯〓,请联系我们删除〓。
Copyright © 2026 狗狗查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7636号-6 联系QQ:865169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