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完全服罪、。
⒉ 朝服。
⒈ 完全服罪。
引《汉书·赵广汉传》:“长安 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,坐语未讫|, 广汉 使吏捕治|,具服!?br />《新唐书·第五琦传》:“会有告 琦 纳金者|,遣御史驰桉, 琦 辞曰:‘位宰相|,可自持金邪|?若付受有状,请归罪有司|!凡幌晕叻,狱上之|,遂长流 夷州 ”
⒉ 朝服‖。
引《新唐书·车服志》:“具服者,五品以上陪祭‖、朝饗‖、拜表、大事之服也‖,亦曰朝服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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