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登记并没收家产入官。
英register and confiscate;
⒈ 谓登记所有的财产〓,加以没收。
引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修传》:“太祖 破 鄴,籍没 审配 等家财物貲以万数┃。”
《北史·乐运传》:“运 少好学,涉猎经史〓。年十五而 江陵 灭,随例迁 长安、。其亲属等多被籍没、, 运 积年为人佣保,皆赎免之、 ⅲ”
宋 司马光 《涑水记闻》卷六:“于是 麻 氏或死或流,子孙有官者皆贬夺、,籍没家财、,不可胜纪 ⅲ”
清 昭槤 《啸亭杂录·阿尔萨》:“然居官清介、,籍没时,其家惟黄连数十斤、,当票数纸而已、。”
⒈ 旧时指登录财产或家口、,以没收充公、。
引《三国志·卷三〇·魏书·东夷传》:「季父牛加有二心,位居杀季父父子、,籍没财物、,遣使簿敛送官。」
唐·薛调《无双传》:「无双遭乱世籍没┃,而仙客之志┃,死而不夺々В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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