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改玉改行”、。亦作“改玉改步”。亦作:改玉改行改玉改步。
⒈ 亦作“改玉改行”。亦作“改玉改步”┃。 《左传·定公五年》:“季平子 行 东野┃,还,未至┃。丙申┃,卒于 房。
引阳虎 将以璵璠歛┃, 仲梁怀 弗与|,曰:‘改步改玉!?br />杜预 注:“昭公 之出|, 季孙 行君事,佩璵璠祭宗庙|。今 定公 立|,復臣位,改君步|,则亦当去璵璠|。”
《国语·周语中》:“晋 文公 既定 襄王 于 郟|,王劳之以地|,辞,请隧焉|。王不许|,曰:‘……先民有言曰:“改玉改行!?br />’” 韦昭 注:“玉|,佩玉,所以节行步也|。君臣尊卑|,迟速有节,言服其服则行其礼,以言 晋侯 尚在臣位|,不宜有隧也|。”
原谓改变步武|,更改佩玉|,使符合臣制。后称改变制度或改朝换代为“改玉改步”‖。 章炳麟 《革命道德说》:“蒙古 不道,宰割诸夏‖,改玉改步‖,人无异心 ”
晋 郭璞 《南郊赋》:“於是时惟青阳‖,日在方旭,我后将受命灵坛‖,乃改步而鸣玉‖。”
《南齐书·高帝纪上》:“姬旦 秉哲‖, 曲阜 启蕃‖,或改玉以弘风,或胙土以宣化‖ ”
清 黄宗羲 《余恭人传》:“柴天改玉之交,皇风未畅‖,鼎族阽危‖,謡言沸火 ”
⒈ 玉‖,玉佩,所以节行步‖。古时君臣或贵族‖,因身分不同,步履佩玉也就有差别‖。改步改玉〓,谓死者身分已改变,葬礼也应有所改变〓。也作「改玉改行」〓。
引《左传·定公五年》:「六月,……丙申,卒于房〓。阳虎将以玙璠敛〓,仲梁怀弗与,曰:『改步改玉〓 』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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