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中叶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岁费征收办法|。始于正德十五年(公元1520年)、,行于福建。其法为将全县代役岁费,分为正‖、杂两纲(部分)‖,照丁四粮六比例分派银两,全部缴于官府‖。后为“一条鞭”法所代替‖。
⒈ 明 代中叶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岁费征收办法。始于 正德 十五年(公元1520年)‖,行于 福建〓。其法为将全县代役岁费,分为正〓、杂两纲(部分)〓,照丁四粮六比例分派银两,全部缴于官府〓。后为“一条鞭”法所代替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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