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发还、。
⒈ 发还。
引宋 苏轼 《应诏论四事状》:“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,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,谓之籍纳|。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|。”《水浒传》第一百回:“其餘随从贼徒|,不伤人者|,亦准其自首投降,復为乡民,给还产业田园|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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