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有关警察方面的政务┃。
⒉ 清代官署名┃。原属民政部,为民治┃、警政┃、疆里、营缮|、卫生五司之一|。职掌巡察禁令,分稽行政司法|。光绪三十年隶属巡警部,为警政|、警法|、警保、警学|、警务五司之一|。参阅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。
⒈ 有关警察方面的政务|。
引《清史稿·食货志一》:“而 石首|、监利,光绪 末釐出厂地二万餘亩|,俱令招垦|,以租息济警政小学!?/span>
⒉ 清 代官署名|。原属民政部,为民治|、警政|、疆里、营缮|、卫生五司之一|。职掌巡察禁令,分稽行政司法|。 光绪 三十年隶属巡警部|,为警政、警法‖、警保‖、警学‖、警务五司之一。参阅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‖。
⒈ 警察在法律规范内所执行的相关事务‖。
例如:「政府将在近日内会同警政高层单位召开全国性的治安会报 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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