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代妇女论罪后被遣还家、,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,称“顾山钱”、。
⒈ 汉 代妇女论罪后被遣还家、,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,称“顾山钱”、。
引《汉书·平帝纪》:“天下女徒已论、,归家,顾山钱月三百、 ⅲ”
颜师古 注:“如淳 曰:‘已论者,罪已定也┃。令甲┃,女子犯罪,作如徒六月┃,顾山遣归┃。説以为当於山伐木,听使入钱顾功直┃,故谓之顾山┃。’ 应劭 曰:‘旧刑鬼薪┃,取薪於山以给宗庙┃,今使女徒出钱顾薪,故曰顾山也┃々В’ 如 説近之。谓女徒论罪已定┃,并放归家┃,不亲役之,但令一月出钱三百┃,以顾人也┃。为此恩者,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,施惠政於妇人┃々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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