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逐项写出。
⒈ 逐项写出〓。
引《元典章·户部五·官田》:“赴本处官司陈告,勘当别无违碍、,开写是何名色官田〓,顷亩合,纳官租┃,明白附簿 ”
清 黄六鸿 《浮惠全书·刑名·验各种死伤》:“支解者手臂腿脚,各量相离远近‖,开写讫‖,俱凑成尸收殮 ”
《清史稿·食货志一》:“令八旗编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餉之人‖,皆造入丁册,分别正身开户‖,户下於各名下开写三代履歷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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